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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滑规章:《速度轮滑竞赛规则

类别:速度轮滑 日期:2016-6-7 20:12:31 人气: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竞赛项目

  场地、 公速度轮滑正式比赛距离为:

  300、500、1000、1500、2000、3000、5000、10000、15000、20000、21000、30000、42000、50000米。

  全国场地速度轮滑锦标赛比赛项目:

  男子:300、500、1500、5000、10000、20000米等。

  女子:300、500、1500、3000、5000、10000米等。

  全国公速度轮滑锦标(公开)赛比赛项目:

  男子:300、500、1500、5000、10000、20000米和42公里马拉松。

  女子:300、500、1500、3000、5000、10000米和21公里马拉松。

  第二条 竞赛类型

  一、计时赛

  在场地或公上进行。一定数量的队数或人数在固定的滑跑距离上进行的竞速计时性比赛。

  二、淘汰赛

  在场地或公上进行,比赛过程中在一个或多个固定地点直接淘汰一个或多个运动员,具体淘汰办法赛前由裁判长决定。

  三、群滑赛

  在场地或公上进行。参赛人数不限,一次性集体出发的比赛。如果参赛人数太多,比赛跑道受限,可分预赛和决赛。

  四、定时赛

  在场地或公上进行。比赛限定滑跑时间,运动员的名次根据在限定的时间内所滑距离的长短决定。

  五、计分赛

  可在场地或公上进行。赛前确定运动员或队的得分标准,在比赛线上固定计分地点,比赛时运动员通过此地点时计取分数,运动员到达终点,以获得分数的多少决定名次,获得最高分数的运动员或队为优胜。

  六、接力比赛

  在场地或公上进行。每队由两名以上运动员组成,比赛途中在固定的地点可随时换人,换人时必须接触到本队同伴,最后一次换人必须在倒数第一圈以前完成。

  七、分段赛

  只在公上进行。这是根据一定的规则,长、中、短距离混合排列在一起,总名次根据运动员在各个固定的距离所得成绩和分数决定。每一分段的成绩,根据分段时间,其分配方法可事先商定。如果几名运动员成绩相等,根据每段比赛所得最好成绩决定名次。

  八、追逐赛

  比赛可在场地或封闭环形式公跑道上进行。两名运动员可两个队在等距离的地点出发,在的距离上互相追逐,如其中一名运动员或一个队超过对手时,比赛即告结束。每个队有3-4名运动员的团体赛中,由倒数第二名运动员决定该队名次。

  第 竞赛组别

  一、甲组:年龄在16周岁以上(以出生日为准)。

  二、乙组:年龄在12-15周岁(以出生日为准)。

  第四条 竞赛程序

  一、男、女短距离。

  二、男、女中距离。

  三、男、女长距离。

  四、每项比赛后公布成绩,公布正式名次15分钟以后举行发仪式。

  第五条 起点出发

  一、所有比赛的起跑均为站立式,用发令枪或哨子发出起跑信号。

  二、发令员在起点召集运动员时,如运动员未到,1分钟后重新召集,仍不到者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三、起跑信号应在运动员站在起跑线后面,相互间距50厘米,身体稳定后才能发出。运动员所站的由抽签决定。

  四、集体出发的起跑,运动员在起跑线后按抽签顺序依次站好,保持50厘米间距。第一次信号预备,第二次信号为鸣枪,遇有下列情况,发令员指出后起跑重新进行。

  (一)在计时比赛中,运动员由于器材发生意外故障而非本人责任摔倒。

  (二)集体起跑时,在130米以内有一名运动员摔倒而引起其他运动员连续摔倒。

  (三)发令员在发出起动信号前运动员起动均为抢跑。第一次抢跑给予,三次抢跑取消比赛资格。

  五、300米计时比赛起跑,运动员两脚轮子不得移动,但身体可以摆动。预备线距起跑线50厘米,运动员其中一脚轮子必须在两线之间。运动员的起动有10秒的限定时间,如果在10秒内不起动,发令员宣布该运动员退出比赛。

  第六条 途中滑跑

  无论场地比赛或公比赛,运动员从起点出发后一直到抵达终点,其滑跑途中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则,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一、运动员在各项距离的滑跑途中,严禁得到任何方式的帮助,除非轮滑鞋出现故障。

  二、每项比赛的滑跑途中,运动员应沿一条设想中的直线滑行至终点,不得以曲线或横向滑行影响其他运动员的正常滑跑。

  三、在弯道滑跑时,除非沿内侧有足够的空间可以通过,否则只能从外侧超越其他运动员。

  四、任何情况下,不得故意他人的超越滑行,严禁撞人、推人、拉人、挡人、踢人、绊人等有意阻碍他人滑跑的行为发生。 五、在场地跑道或在封闭环形式公跑道比赛时,严禁领先的运动员后者的超越,或者帮助正在被超越的运动员。

  六、运动员的轮滑鞋触及或踏出跑道线。

  七、只要不妨碍比赛的进行,运动员可以修理出故障的轮滑鞋,必要时可接受新鞋更换已损坏的轮滑鞋,但必须完成而不得接受帮助。

  八、在滑跑途中运动员摔倒时,可以自己起来继续比赛,不得由他人协助,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九、任何项目的比赛途中,参赛运动员的态度要积极、热情,奋力拼搏,有竞争,那些态度消极、情绪低落、落后力竞争者应及时淘汰。

  十、在公式跑道或公封闭环形式跑道上集体出发的比赛,参赛运动员除应遵守上述规则外,还应做到始终靠公赛道的右侧滑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越过公跑道的中央线,同时还要严格执行组织者的。

  十一、退出比赛的运动员,要到终点通知裁判员,以便确定名次。

  第七条 比赛中断和继续

  一、比赛一旦开始后,有关跑道上的安全由现场工作的裁判员负责。

  二、当地面、天气条件阻碍比赛正常进行或使比赛不能继续时,裁判长有权决定将比赛中断一定时间或取消比赛。在预赛阶段,如比赛可在中断后24小时内结束的话,面条件一旦许可时,比赛应开始或继续进行。

  三、一度中断的比赛再次恢复时,不得更换运动员。退出比赛和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不能继续参加比赛。

  四、如比赛跑道太滑,一些运动员提出要求使用防滑物加以覆盖时,由裁判长决定是否使用。

  第八条 比赛滑行方向

  在封闭环形式公跑道或场地跑道上,比赛按逆时针方向进行。

  第九条 抵达终点与终点名次

  一、计时性比赛和集体出发的比赛(淘汰赛、计分赛、接力赛以及其他集体出发的比赛),要根据运动员的轮子触及终点线的先后顺序决定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先通过终点线的前脚轮子必须接触地面,否则以后脚轮子通过终点的时刻为到达终点。

  二、在换人的接力比赛中,以各队最后一名运动员的轮子首先通过终点线的队为优胜。

  三、在定时比赛中,如时间已到,则运动员所滑到的地点即为终点。

  四、终点电动计时器的高度,最多也不能超过地面10厘米。

  五、在场地或在封闭环形式公跑道上集体出发时,已被超越或即将被超越的运动员应及时淘汰。被超越运动员的名次顺序为被淘汰的逆顺序。运动员通过最后一圈时摇铃示意,但只给第一名运动员摇铃。

  六、在集体出发的比赛中,有数名运动员一起抵达终点,无法确切地区分他们的名次顺序,此时可认定他们的名次相同,其顺序可按其姓氏笔画排列。运动员扣圈或被扣圈都应报剩余圈数,第一名运动员滑最后一圈时摇铃。

  七、如果有两名或有更多运动员到达终点的时间相同,则要重新组织一次确定名次顺序的计时对抗赛,每个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在到达终点后立即宣布。

  八、运动员到达终点时最后的一个直线跑道上,领先的运动员要保持直线滑行,切不可以任何方式妨碍紧跟其后的运动员的正常滑行。假如,则领先运动员的名次列为受影响运动员的名次之后。

  九、公比赛最长时间的是第一名运动员所用时间加上25%(大众参与的公赛最长时间可以为第一名运动员所用时间加上50%-100%)。

  第十条 团体名次与计分办法

  全国轮滑锦标赛速度轮滑项目,每个参赛单位均有四个团体总分名次:

  一、甲组男子团体总分名次。

  二、乙组男子团体总分名次。

  三、甲组女子团体总分名次。

  四、乙组女子团体总分名次。

  全国锦标赛速度轮滑团体总分名次根据各项比赛得分总和来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优胜。 团体总分具体核分方法为:

  每项比赛第一名运动员的得分应与其参加该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相等,第二名运动员的得分比第一名运动员少一分,第三名运动员的得分比第一名运动员少二分......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名运动员。最后一名运动员只得一分。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分。

  第十一条 惩罚

  对不遵守规则、竞赛规程体育原则的运动员要采取以下纪律惩罚措施:

  ;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所有项目的比赛资格;

  取消以后所有比赛的资格(包括已经列入计划之内的比赛)。

  一、

  除在规则中明确地以外,对轻微犯规可给予。一般说,在取消比赛资格之前给予处分(很严重的情况除外);各种累积在一起,即便不严重,也要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处分可由监道裁判员负责,但要立即报告裁判长。

  二、降低比赛名次

  (一)比赛中,特别在比赛后半程时,如运动员对其对手有不良行为,造成损害,就要根据裁判长的裁决,降低其比赛名次。

  (二)严重违反规则者要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三、取消比赛资格

  (一)取消比赛资格的理由如下:

  1.各种加在一起三次;

  2.严重违反规则;

  3.极严重违反规则者,可取消其所有项目的比赛资格;

  4.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5.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后的裁决。

  (二)以上第1、2条有关处分由裁判长决定,并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

  在全国锦标赛及重大国际比赛期间,对于裁判员的裁决、大会的决定,每个协会、每个参赛队都有权提出。

  一、有关参赛资格的

  (一)凡属以下情况可提出有关参赛资格的。

  1.某协会代表认为他的运动员符合参加比赛资格,但未能批准。 2.认为另一协会不合格的运动员参加比赛而影响本队比赛时。

  (二)所提出的要由正式代表签署,以书面形式在比赛开始前半小时提交裁判长。如裁判长认为手头有足够材料可接受某运动员参加比赛,但该运动员又遭到时,裁判长以罚金为条件可接受他参赛,并提交中国轮滑协会作最后决定。

  (三)所作出的决定要通知各队代表

  二、对裁判员裁决的

  对于裁判员裁决有的,在比赛结束后的60分钟内向裁判长提出,如包含名次问题则须在最后一名公布15分钟内提出。

  对所提出的经裁判长审查后,如不接受,可在此决定后的15分钟内再次上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

  三、费

  在比赛期间无论何种,均要向仲裁委员会交纳费人民币500元。如裁决有效,费原数退还,如无效则费由中国轮滑协会收回。

  第十 违禁药物检查与处分

  使用违禁药物是不的,对运动员的身体有极大害处,应严格查处。

  一、发现参与或非法倒卖违禁药品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对使用违禁药物者处罚

  (一)第一次使用取消比赛资格。

  (二)第二次使用停赛二年。

  (三)第三次使用停止一切比赛。

  三、在全国锦标赛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检测。

  第二章 比赛器材、场地的

  第十四条 比赛器材

  运动员的器材须适合轮滑运动的特点。参赛运动员要戴头盔、护膝、护腕、护肘;轮滑鞋轮轴不得超出轮子以外,不得使用制动器。鼓励使用单排轮轮滑器材(具体要求按竞赛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比赛场地

  一、比赛线分为场地跑道和公跑道。公比赛线有起点和终点不衔接的直线式以及起点和终点相衔接的封闭环形式两种。

  二、测量场地的跑道或公上比赛线应距跑道或公边界线内侧30厘米为准。此测量线称为“边界绳索。

  三、每条比赛线在弯道处应有清楚易见的自然界线或设有可移动的标志。这些标志不要放在内侧,以免运动员发生。

  四、公比赛线沿左右方向均可设有弯道。

  五、场地跑道

  (一)比赛场地的跑道是指设在露天的或有覆盖设施的比赛线,它有两条长度相等的直线跑道段和两个对称的具有相同直径的弯道相连接的竞赛跑道。

  (二)比赛场地跑道的标准长度为200米,宽度为6米以上(但根据情况长度最短不少于125米,最长不超过400米,宽度最短不少于5米)。

  (三)比赛场地跑道的地面可用任何材料铺成,但要求完全平坦,有一定的光滑度,不易摔倒,适合举办轮滑竞赛。

  (四)场地要求完全平坦,但弯道可有一定的倾斜度。有倾斜度的部分要从内侧边缘逐渐均匀平稳地升高,直到外侧边缘。直线跑道为了与弯道倾斜跑道相衔接,也可以有向内侧倾斜的衔接部分,但直线赛道的平坦部分不应少于跑道总长的33%。

  (五)终点要用白色线标出,宽为5厘米,一直标到跑道外侧边线。终点线不能设在弯道处(一般设在直道中线前伸10米处为宜)。

  (六)跑道外缘应设有设施。

  六、公跑道

  (一)在式公比赛线进行的比赛,其终点和起点不衔接。封闭式公比赛线其终点和起点相衔接,它有两条对称线。运动员必须根据比赛的距离在此线上滑行一圈或几圈。

  (二)封闭式环形公,线最短不少于250米最长不超过1000米。

  (三)公的宽度全程不得少于5米。

  (四)公的面应平坦而光滑,没有断裂。面不平坦部分不应超过其宽度的3%。

  (五)公跑道斜坡部分不得超过5%,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其倾斜部分也不得超过全部线的25%。

  (六)终点线与起点线均应以5厘米宽的白色线标出,起终点线不能设在弯道处,除非无法避开时,起点线应设在距离弯道50米以外的地方,终点线应设在距最后一个弯道的直弯道分界线前50米处。

  七、速度轮滑比赛200米跑道场地平面图。

  第十六条 组织竞赛的一般要求

  在比赛线上所需设备、器材和提供的服务应根据不同的比赛种类而定

  一、封闭式公与场地比赛

  (一)扩音器。

  (二)登记圈数的牌子。

  (三)向运动员提示最后一圈使用的铃或其他信号器。

  (四)设备齐全的急救站。

  (五)男女运动员、裁判员分别使用的室。

  (六)供裁判员专用的房间、桌椅及物品。

  (七)运动员和领队所需要的场所。

  (八)新闻所用的场所及所需物品。

  (九)供夜间比赛使用的足够的照明设备。

  (十)起点光电设备、终点电动计时器。

  二、式公比赛

  (一)在终点处要写上终点字样。而且还要写在终点线前的面上。

  (二)比赛线的最后500米处要设有标记。

  (三)设有显示障碍物和交通信号的标记。

  (四)超过20公里的比赛要设有休息处。要设在比赛线约一半的程处。

  (五)有易辨认标记的交通工具,以便裁判员指挥比赛。

  (六)要备有供负伤运动员退出比赛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这样车辆上要有急救设施,还要有一名医生和一名裁判员。医生要携带急救物品,裁判员要记下所有退出比赛运动员的名次顺序。

  (七)边要有观众的栏杆。

  (八)要有交通、门的协助。

  (九)在裁判员认为的地方备有安全设备。

  (十)准备起点光电设备、终点电动计时器。

  第三章 裁判人员的职责和

  第十七条 裁判委员会的组成

  一、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人。

  二、记录裁判员2人;

  三、监道裁判员2人;

  四、终点裁判员4人;

  五、计时裁判员6人;

  六、发令裁判员2人;

  七、计圈裁判员2人;

  八、检录裁判员2人。

  裁判人数可根据比赛规模适当增减。

  第十八条 裁判长

  一、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遵守规则和规程,并对比赛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现行规则中未涉及的问题作出决定。

  二、分配裁判员在比赛中所负责的工作。

  三、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遇有不同意见时,裁判长将协调各方面意见并作决定。他应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向中国轮滑协会技术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根据规则和规程对参加比赛各协会的教练和领队在比赛中的不妥行为采取惩罚措施。

  五、命令不符合的预赛重新举行。

  六、签署比赛成绩记录,并同比赛中所出现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同中国轮滑协会。

  七、组织各项距离的比赛抽签。

  八、检查发令员发出信号前,裁判员是否各就各位,计时员是否做好准备。

  九、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立即离开跑道。

  十、立即取消不服从裁判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十一、对不服从裁判员的运动员予以。

  十二、调整撤换不能胜任裁判职责的裁判员。

  十三、比赛结束,向中国轮滑协会提交竞赛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副裁判长

  协助裁判长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并完成裁判长指定的工作。

  第二十条 记录裁判员

  一、负责编排比赛日程,确定项目顺序。

  二、填写参加决赛人员名单。

  三、审查运动员比赛成绩,排列个人和团体名次。

  四、公布比赛成绩。

  五、编写比赛成绩册。

  六、参加各项距离的抽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道裁判员

  一、监道裁判员的任务是:

  (一)在自己负责的区域内监督比赛的进行;

  (二)将比赛所出现的犯规问题立即报告给裁判长;

  (三)记下被超越和退出比赛的运动员的号码,并及时通知裁判长;

  (四)对犯规者提出。

  二、监道裁判员根据其分为:

  直线裁判; 弯道裁判; 接力裁判(接力比赛)。

  第二十二条 终点裁判员

  一、终点裁判员要准确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先后名次顺序。

  二、终点裁判员至少3人,根据需要人数可以增加,但是一般要为单数,以便发生意见分歧时,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在有设备时,无论任何情况,以为准。

  第二十 计时裁判员

  一、无终点摄影设备时,计时员要记下每个运动员的成绩,并列入纪录。由计时长将记录提交裁判长。

  二、为确保准确计时,计时办法如下:

  (一)每位计时裁判员须工作,不得互相对表。

  (二)比赛使用的秒表必须是赛会主管机构批准的经检验、鉴定后的秒表。

  (三)每3人为一计时小组,三个计时表所记霎时间相同,此时间为正式成绩,如三个计时表所所不同,以平均成绩为准;如三个计时表中只有两个表显示成绩时,以较劣的成绩为准。

  (四)计时员开表以看到发令枪烟升起的瞬间为准,停表以轮子触及终点线为准。计时每秒计取到1/100以下。

  第二十四条 发令裁判员

  一、在各项比赛发令前,召集参加该项比赛的运动员,并向他们做最后,检查他们的服装和号码。在信号发出时,未到指定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二、检查运动员的轮滑鞋是否超过起点线。

  三、每单元的比赛,必须在收到裁判长的信号后才能发令。

  四、发令员发出预备--信号待运动员做好准备后,可鸣枪出发。

  五、有起跑犯规现象或由于某运动员摔倒而绊倒或拉倒其他运动员时,可发第二枪或鸣哨,让运动员回到原位,对犯规者提出后,重新组织起跑。

  第二十五条 计圈裁判员

  一、记下已通过的圈数;

  二、利用其所用的设备,发出所余圈数的信号;

  三、记下领先运动员;

  四、记录被超越运动员的号码;

  五、每次领先运动员通过后,要减去一圈的数字;

  六、当剩下最后一圈时要用铃声或其他信号通知运动员。

  七、通知圈数的记数牌子要设在距离终点线3米远的地方,如可能,设在跑道 内侧。

  第二十六条 检录裁判员

  一、比赛前检验参赛运动员的号码、头盔、轮滑鞋是否符合,不符者取消参赛资格。

  二、负责点名召集各组参赛运动员,并负责把运动员带入起点,已检录的运动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比赛跑道。

  三、对三次检录不到的运动员将取消比赛资格。

  四、按时检录后,将参赛运动员带入起点,并与发令员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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